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源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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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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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7日           

     

     

    万源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达州市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应诉负责人是市长、副市长。

    市长是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应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市长认为需要其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长出庭应诉。

    市长指定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案件,由副市长出庭应诉。

    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关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应当共同出庭应诉。

    第九条 以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由副职负责人出庭:

    (一)本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应急管理的诉讼案件;

    (四)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诉讼案件;

    (五)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审理的诉讼案件;

    (七)上级机关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八)社会影响较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

    其余案件可经正职负责人指定,由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应当提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能力,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应当提前熟悉案情,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审理、调解、生效裁判履行等环节,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应当参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促进纠纷化解。

    第十四条 对败诉案件和诉讼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应当组织整改,防范新的矛盾纠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章  行政应诉案件承办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诉案件遵循权责一致以及谁行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承办。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司法局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市政府批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配合。

    (二)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对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市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市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五)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

    其余行政机关的应诉案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原则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承办。

    第十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市司法局《应诉承办通知书》以及转交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后,应当于6个自然日内提出应诉负责人及出庭人员建议、撰写答辩状(代拟稿)、制作证据目录、收集证明材料,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请常务副市长审签后,于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应诉承办单位正职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应当及时熟悉情况,组织研究案情,落实应诉工作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主动向市政府应诉负责人汇报案件情况、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应诉思路。市司法局进行全程业务指导,接收应诉承办单位材料备份,对案件资料进行审核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以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应认真履行以下行政应诉主体义务:

    (一)组织梳理事实、收集证据、研究案情、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和其他有关类案案例材料;

    (三)落实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备;

    (五)对行政应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应诉工作分析报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时限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应诉义务。

     

    第四章  行政应诉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备案。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将行政诉讼案件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于3个工作日内将卷宗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诉案件应当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司法局向达州市司法局备案;

    (二)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向市政府办备案;

    (三)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为被告的案件,向其主

    管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分别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生效裁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章  司法建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个案司法建议书、类案司法建议书以及综合司法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应当专项登记,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及时认真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办理该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延长申请应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败诉、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办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由市司法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义务,有下列情形的,经市政府批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

    (三)因未依法正确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引入行政诉讼程序,且导致集中败诉的;

    (五)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被达州市政府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七)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进行办理的;

    (八)被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的;

    (九)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十条 市司法局每年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进行督办整改。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的,本办法与之冲突的条款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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