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过程。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21〕21号)于2023年3月11日失效,为延续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政策,明确附属补偿标准,市征储中心结合近年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项目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法律界人士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后,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修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26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房征收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修改的内容。
本次制定规范性文件《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办法》(万府办规〔2023〕1号)涉及的项目及费额标准在原斩法基础上未作修改。仅对原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但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附属补偿办法。”修改为“本办法从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但本办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附属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