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公告
〔2023〕第11号
因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万源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关于对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23〕19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一)万中教师周转房通道建设地块。万源中学原教师单身房、女生宿舍及附属房屋。
(二)市委5号楼地块。市委5号楼及相邻车库。
(三)市综治中心地块。市综治中心旁铁路桥下谢富政房屋。
以上范围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房屋征收协议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七、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万源市古东关街道状元社区盛锦苑一号楼二楼,电话:0818-8602191。
八、监督举报电话
0818-8622421(市纪委监委)
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彭庆川 向以阳 谭 林 邓 淇 蒲可荣 黄 哲
罗 晓 黄 江 牟华伟 邱功英 王亚琼 谭 鑫
易聪娥 陈帮梅 刘 渊 刘 琦
十、其它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doc
2. 万源市张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