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9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03-07
  • 点击数:人次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9号

    社区矫正对象*刚,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317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2024年2月未按规定完成当月个别教育学习,经多次教育仍未完成,违反教育学习规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3月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