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10号
社区矫正对象袁*全,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8120******981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2024年3月未完成本月远程教育学习内容,经多次督促教育,仍未及时完成,违反教育学习规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局申请复议。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