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10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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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10号

    社区矫正对象*全,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8120******981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2024年3月未完成本月远程教育学习内容,经多次督促教育,仍未及时完成,违反教育学习规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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