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3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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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200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72820******021X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未按规定提交2024年1月、2月学习笔记,思想汇报,经司法所教育后仍不改正,违反教育学习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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