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王*,男,200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72820******021X。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未按规定提交2024年1月、2月学习笔记,思想汇报,经司法所教育后仍不改正,违反教育学习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局申请复议。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