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4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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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4号

    社区矫正对象*奎,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7498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4年4月4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并且在司法所的通知下,未立刻回到万源市。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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