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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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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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万源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通知》(万民〔2022357号)。

    二、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万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城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月。

       3.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33元/月。

    三、申请材料

      签订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或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受理地址: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八、办事流程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收到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乡镇(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乡镇(街道)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入户调查每组不少于2人。

     4.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初审意见。审核后,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城乡低保人员救助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5.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低保从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对确认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86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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