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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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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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并报经市委六届第103次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万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万源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决策、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概预算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和科学、民主、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根据万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万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规划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同步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录入万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纳入上级规划。

    第五条  要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编制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后执行。

    第六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以下权限决策审批:

    (一)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批准。

    (二)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委审定;超过1000万的市本级建设投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先报市人大审查,再报市委审定。

    (三)超过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审定。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八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项目除外)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市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地灾评审、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项目除外)分别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土地使用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特殊要求的除外),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或总投资额小(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性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项目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

    市财政局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组织预算评审,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优化设计并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市财政局收到评审资料后25天内完成评审。

    第十七条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重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的方式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高行政效率,一律实行超时默认。

    第十八条  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建设中介超市网上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即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节  项目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特殊情形下的工程发包:

    (一)已纳入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和未纳入主体工程招标的场地平整、附属工程等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以及中标单位等联合询价,经各询价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联合询价结论,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招标控制价。在信息价缺项的情况下,可采用短期内其他类似材料、设备价格作为参考价。

    (二)应急及抢险救灾工程发包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第二节  项目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工程成本和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其它需要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申请

    设计变更申请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局、五方责任主体对设计变更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

    重大变更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

    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概算或合同价款增加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按照审批权限,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节  项目工程量变更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变更的范围

    (一)原施工图纸已设计,而招标清单漏项的。

    (二)招标清单量计算不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

    (四)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明确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变更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增工程(含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将请示与资料报送市发改局:

    (一)请示(包括:项目概况、增量理由、增加工程量、增加投资概算),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新增投资审批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三)市发改局立项文件;

    (四)财政控制价批复、财政评审报告、招标控制价;

    (五)原设计图纸(电子版)、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通知单(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

    (六)勘察、测绘等相关报告;

    (七)投标文件;

    (八)施工合同;

    (九)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增量预算;

    (十)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如:现场图片等)。

    第三十条  市发改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到现场进行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批准;新增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审定。

    根据市发改局上报的增量请示,市委、市政府应分别在15天内出具审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或暂估价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

    新增投资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初核,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新增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新增投资的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具有连贯性、不可分割性、又无法单独施工建设的,由市发改局组织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现场核实后,按新增工程量程序报批;若新增投资的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无直接关联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新增工程量不得实施建设、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能的工程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组织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到现场核实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调减:

    (一)为节约投资需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的;

    (二)项目与项目交叉重叠的;

    (三)国家政策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

    (五)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明确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五方责任主体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节  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七条  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确保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对纳入万源市重点项目的还需对项目的挂包领导、责任单位一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资金、验收及结(决)算管理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满足施工需要,且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费用在交付成果时,依合同价款支付率不超过50%,剩余费用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拨付工程款,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财政局审查报批后,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确保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应以五方责任单位为主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初步验收合格由项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严格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在接到相关资料后按如下期限完成结算工作:1000万元以下,30天完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45天完成;5000万元至1亿元,60天完成;1亿元以上,90天完成。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算后,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并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单位移交。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招标事项核准、招标(比选)文件、施工合同备案;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概算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预算控制价评审,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对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五十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批复、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交运局负责县、乡、通村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批复、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审查、工程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

    第五十四条  市审计局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政府性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

    对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稽查,每年进行随机稽查率不低于20%,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科局、市卫健局、市经信局、市文体旅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未按时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资料的;

    (九)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未按时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发挥纪律、监察、审计、财政联合监督作用,在项目建设中,对新增工程量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结算审减率20%以上的、或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及时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关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涉及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万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万府发〔2018〕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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