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万源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
二、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古东关高速路口,南至大岩窝(含殡仪馆),西至斑竹园,北至观音峡。
三、上述区域内所有单位(包括社区、村委会)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引发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听劝阻,阻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110、8619997(应急管理局)、8622055(古东关派出所)、8610110(太平派出所)。
七、本通告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万源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古东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万源市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第002号)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