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规范保障行为。
(一)《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府办发【2015】52号)文件已于2020年7月1日到期。
(二)住建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达市住保办发【2018】27号)要求扩宽保障范围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一)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令第11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三)四川省住建厅等三厅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
(四)住建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建保〔2016〕281号),第一、二、三条;
(五)达州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达市住保办发【2018】27号);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是对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申请和核准程序、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租赁管理、使用和退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修改和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二)扩宽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在中心城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纳入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三)扩宽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提高了租赁补贴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在中心城区常年居住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源所在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编在岗无房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中心城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提高了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
(四)新增加了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协查部门,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负担,改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材料报各相关部门协查。
(五)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待分配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每年组织集中公开摇号分配,未抽中人员进入下一次摇号分配。
(六)租金和租赁补贴实行分档收取和补贴,建立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机制。
(七)统一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规定为1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