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万源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出借资金和担保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出借和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万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行为适用本规定。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及从事单项转借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市属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事项经企业党组织会议或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市属企业之间出借或担保100万(含100万)以上的,出借方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市属企业之间出借或担保100万以内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并形成决议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属企业向全资子企业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后实施。
第七条 市属企业向控股的国有全资子企业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企业向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子企业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八条 市属企业向参股企业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借资金或担保请示文件(含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分析、风险防控分析、出借资金来源及说明);
(二)借款或被担保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征信报告;
(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等;
(四)涉及反担保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担保质押等登记资料,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市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非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含委托贷款)。本规定第十条情形除外。
第十条 涉及农民工工资拨付的紧急特殊情况,市属企业向无产权关系的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在履行内部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借资金请示文件(含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出借资金来源及说明、还款来源及保障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等;
(三)市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除以上情况外,市属企业不得向所承担项目的工程承建方出借资金。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资金出借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具体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财政局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审慎出借资金和担保行为,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的跟踪和监控,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强化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每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时,应一并报告借出资金和担保管理情况。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财政局:《万源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