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FD—2022—001
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
禁放的通告
〔2022〕第1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燃放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古东关街道东城社区、新华社区、燎原社区、裕丰社区、万兴社区、古马儿社区、天马社区、秦川社区、银铁社区、状元社区、鞠家坝社区、庙沟河社区、镇江寺社区。
二、“孔明灯”禁燃禁放区域:全市辖区内。
三、禁燃禁放区域内所有单位(包括社区、村委会)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宣传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引发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摊点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孔明灯”,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听劝阻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110、8619997(应急管理局)、8622055(古东关派出所)、8610110(太平派出所)。
八、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2月24日发布的〔2021〕3号通告同时废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