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禁放的通告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2月24日,万源市人民政府3号通告《关于禁止在万源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实施以来,城区禁放工作成效明显,城区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的乱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部门协作力度不够、市民安全、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实现消除重污染天的目标,城区禁放任务依然艰巨。同时,全面禁放势在必行,原3号通告中所设禁放区域不明确,在执行中存在异议。为进一步加强防灭火相关要求,继续将禁放“孔明灯”的行为纳入通告内,并将禁放范围扩大为全市范围。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2月20日,万源生态环境局代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定《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1年12月21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波成、闵军舰主持召开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推进会,会上再次广泛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统一意见,在原政府3号通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禁放范围,以及对在禁放区内出售的行为的规定写入通告中,由万源市公安局代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定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放范围。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已撤原乡、镇场镇建成区全域禁放的意见,经讨论,禁放范围大,区域内农村居民占有相当比重,推进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突出,且处置不当影响政府公信力,故此次禁放范围限定为万源市城区即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办全域禁放,同时,禁放“孔明灯”的范围由城区扩大到全市范围,并重新拟定通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禁放区域内禁售。从我市历年开展禁限放和禁放工作的情况看,禁放区域内若不禁售,群众随买随放,源头难以控制,禁放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因而,《通告》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出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