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万源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万府发〔2021〕17号)。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上级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万源市原系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现为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上级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较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有新的变化,项目管理制度需同步修订完善。该办法主要对原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指引,确保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有规可依。
二、主要内容
《万源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项目入库、项目报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资产后续管护、档案管理、监测评价及附则。总体思路是依据项目类型和投资总额,因地制宜确定实施方式,规范项目入库到档案资料归档全流程管理。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重点内容详解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是指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项目。
(二)项目业主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国有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是财政衔接项目实施主体均可以是项目业主,以项目资金下达文件为准。
(三)实施方式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公告公示原则。
1.到户类项目。到户类项目所需生产资料可委托乡镇(街道)采购,产业扶持类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程序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之外、30万元以下(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30 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参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均不得低于3家,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按程序召开会议确定供应商。
30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采购。设施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实施。
2.工程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依法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工程设计图纸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时规定项目业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招标。
3.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原则上要参照上述工程类项目实施程序执行,由国有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督管理。
(四)预算控制 总投资无论大小的工程类项目(含产业扶持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经市财政局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
(五)项目结算 总投资在400 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和产业扶持类项目,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400 万元以上(含)的纳入审计局投资审计年度计划,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结算。
(六)验收方式 项目类别、实施方式及资金来源性质决定项目验收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当业主的项目,均由乡镇 (街道)“六方主体”自查验收,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2. 到户类项目由“六方主体”组织验收,须经受益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
3. 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牵头“五方主体” (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和业主单位)自查验收,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七)档案管理 项目业主要按要求收集并汇总归档项目档案资料,分类归档留存,项目档案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国有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项目档案资料应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项目还应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