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万源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万源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四)《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21〕2号)
(五)《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府办发〔2018〕7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的所有权权属国家,使用权经划拨审批或者出让取得;所涉的范围是万源市行政辖区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规定》明确了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2.商业、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3.其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但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
(三)《规定》明确了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的办理方式:1.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并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依法分别确定。
(五)《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依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六)《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的,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地表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空间用于办公、仓储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5%收取;地下空间用于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或起始价。
(七)《规定》明确了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规定》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本规定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府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